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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7民初80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上海国创律师事务所与上海壹佳建材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国创律师事务所,上海壹佳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7民初8081号原告:上海国创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王曙东,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敏,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壹佳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陈星美。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国创律师事务所诉被告上海壹佳建材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红艳独任审判。因被告上海壹佳建材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蒋 慧审 判 员  刘红艳人民陪审员  黄坤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浩杰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