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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03执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钟坚谋申请赖孟、丘玉英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桂0903执490号申请执行人钟坚谋与被执行人赖孟、丘玉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2016)桂0903民初第10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赖孟、丘玉英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钟坚谋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赖孟、丘玉英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等金融机构中开设有账户并存有存款,本院作出裁定,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赖孟、丘玉英的存款共16760.55元。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赖孟所有的桂K×××××号佳美牌小型汽车财产所在地,依法作出裁定,对该车实施扣押。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赖孟、丘玉英向本院缴清了本案执行标的剩余欠款,至此,被执行人赖孟、丘玉英己全部履行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2016)桂0903民初105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钟坚谋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1077元已依法扣缴,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2016)桂0903民初10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2016)桂0903民初105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