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25民初2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刘桂荣与乐亭县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桂荣,乐亭县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5民初2577号原告:刘桂荣,女,1968年5月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被告:乐亭县医院,住所地:乐亭县乐亭镇金融大街*号。代表人:戴恩海,院长。委托代理人:阚建科,男,1972年4月出生,汉族,职工,该医院医教科科长。原告刘桂荣与被告乐亭县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刘桂荣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桂荣撤诉。案件受理费725元,由原告刘桂荣负担。审判员 刘悦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晓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