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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481民初1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陈国德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岑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岑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陈国德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481民初1137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法定代表人:耿君彩,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媛洁,广西灵丰律师事务所平桂分所律师。被告:陈国德,男,198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岑溪市。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国德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垫付款本金210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667元(欠款额10%的当月违约金及按欠款额日千分之一计算至2017年5月12日的迟延履行违约金,并要求计算至实际付清日止)。事实和理由:被告陈国德作为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的会员及垫付宝用户,于2017年3月22日在商户梧州市广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消费21000元,原告为被告垫付了该笔消费款。但至还款截止期,被告未如期偿还垫付款。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提供的《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第六条第3款、第4款约定:双方同意,因本合约所产生的或与本合约有关的一切争议,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约签署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合约一式两份,在梧州市博汇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签署,甲方执壹份,乙方执壹份。梧州市博汇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梧州市××区。被告陈国德未提出管辖权异议,也没有应诉答辩。根据当事人的管辖协议,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先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泳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