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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执恢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180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与王品红、朱雪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王品红,朱雪峰,朱宇峰,张家港市天华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2执恢180号申请执行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住所地张家港市人民东路11号。负责人:黄波,行长。被执行人:王品红,女,1972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被执行人:朱雪峰,男,1971年8月29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被执行人:朱宇峰,男,1967年7月7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被执行人:张家港市天华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凤凰镇港口清水村。法定代表人:王根元,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与被执行人王品红、朱雪峰、朱宇峰、张家港市天华纸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作出的(2015)张商初字第007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王品红应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借款本金300万元及欠息(截止2015年5月12日为117148.74元、自2015年5月13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个人借款合同(额度版)》约定计算);二、王品红赔偿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律师费损失12万元。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三、朱雪峰、朱宇峰、张家港市天华纸业有限公司对王品红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如王品红、朱雪峰、朱宇峰、张家港市天华纸业有限公司到期不履行本案债务,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有权以王品红、朱雪峰提供的位于张家港市塘桥镇东海明珠10幢2室住房及土地(他项权证号:张房他证塘字第××号、他项权利种类:最高额抵押权、债权数额:4667800元)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在抵押登记的范围内优先受偿本案债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67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7679元,由王品红、朱雪峰、朱宇峰、张家港市天华纸业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付款义务,权利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曾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以(2015)张执字第0243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权利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其提供抵押的房地产,经本院评估、拍卖,申请执行人优先受偿2809200元,除此未查获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已执行到位2809200元,尚未执行到345627.74元及利息。上述事实有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房地产权属信息等予以证实。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已执行到位2809200元。现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张商初字第007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钱耀文审判员  黄春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