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103民初5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付亚齐与杭州峰度健身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亚齐,杭州峰度健身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3民初5187号原告:付亚齐,女,198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滨江区。被告:杭州峰度健身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白石巷298号二层。法定代表人:李帅。原告付亚齐与被告杭州峰度健身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付亚齐于2017年7月26日以被告已退还相应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亚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理由充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亚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付亚齐负担。审 判 员 戴晓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陈丽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