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4民初59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郭皖与成都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成都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双桥子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皖,成都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成都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双桥子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4民初5998号原告:郭皖,男。被告:成都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新光路大世界商业广场中心商厦。法定代表人:冉安乐。被告:成都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双桥子店,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大田坎街162号蜀都花园。负责人:吴勃。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皖与被告告成都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成都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双桥子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皖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皖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皖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皖承担。审判员 康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罗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