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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4民初59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郭皖与成都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成都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双桥子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皖,成都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成都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双桥子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4民初5998号原告:郭皖,男。被告:成都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新光路大世界商业广场中心商厦。法定代表人:冉安乐。被告:成都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双桥子店,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大田坎街162号蜀都花园。负责人:吴勃。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皖与被告告成都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成都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双桥子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皖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皖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皖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皖承担。审判员  康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罗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