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执1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曹小涛与被高福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福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1162号申请执行曹小涛,男,被执行人高福义,男,申请执行人曹小涛与被执行人高福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6)陕0802民初103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曹小涛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高福义偿还借款人民币本金47184元,并支付从2016年4月14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以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并要求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70元、负担案件执行费人民币750元。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高福义下落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故申请执行人依法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条件成熟在恢复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116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