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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302民初6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青岛盖洛普商务有限公司与惠州硕贝德精密技术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盖洛普商务有限公司,惠州硕贝德精密技术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302民初6270号原告:青岛盖洛普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180号大荣中心1楼9层902。法定代表人:周炜。委托代理人:程志光,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惠州硕贝德精密技术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东江高新区上霞片区上霞东路璇瑰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施帮平。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盖洛普商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惠州硕贝德精密技术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盖洛普商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交对被告惠州硕贝德精密技术工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青岛盖洛普商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惠州硕贝德精密技术工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盖洛普商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603元,减半收取为9801.5元,由原告青岛盖洛普商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丁   金   亮代理审判员 张   淦   如人民陪审员 何   子   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法官 助理 杨婉怡书记员赵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