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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5民初29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毕思宏与刘西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思宏,刘西增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5民初2910号原告:毕思宏,男,196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临淄区。被告:刘西增,男,197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现羁押于淄博市看守所。本院在审理原告毕思宏与被告刘西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毕思宏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刘西增的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毕思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刘西增的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杨新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王晓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