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刑更10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余秀建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余秀建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刑更1070号罪犯余秀建,男,195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邓州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本院于2011年12月17日作出(2011)郑刑二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认定余秀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责令余秀建对其违法所得予以退赔被害人。刑期自2010年12月26日起至2023年12月25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2月9日交付河南省新郑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4年8月28日对余秀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余秀建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5月,周某某向朋友周金树表示想投资煤矿生意,请周金树帮忙。6月,周金树告诉周某某,其战友余秀建可以牵线在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投资煤矿。余秀建虚构事实,称自己和神华集团有合作关系,在乌海市可以弄到煤矿开采权,骗取周某某信任,6月24日诈骗周某某现金250万元,大部分用于归还个人欠款和本人及家庭生活使用。罪犯余秀建服刑期间,2014年9月、2015年2月、7月、2016年1月、6月、10月共获得6次表扬;2015年2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2014年上半年至2016年下半年改造评审鉴定结果依次为优秀、良好、优秀、良好、优秀、良好。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余秀建自上次减刑以来,并未主动通过退赃及履行罚金刑消除其犯罪影响,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本次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余秀建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彦浩审判员 董忠智审判员 赵丽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冯 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