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23执保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吴至孟与杨光琼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至孟,杨光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23执保154号申请人:吴至孟,男,1947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中江县。被申请人:杨光琼,女,195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中江县。申请人吴至孟因与被申请人杨光琼离婚纠纷一案,申请人吴至孟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杨光琼在银行存款16000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吴至孟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杨光琼在银行中的存款16000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1320元,由被申请人杨光琼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兴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何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