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882民初19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荣征与张东平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征,张东平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2民初1970号原告:荣征,又名荣二永,男,1976年1月16日生,汉族,住沁阳市。被告:张东平,男,1955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沁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乙影,沁阳市西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荣征诉被告张东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荣征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荣征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荣征负担。代理审判员 常 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淮建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