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1执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黄光容与杨传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光容,杨传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1执9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光容,女,1962年1月8日生,汉族,住泸县。被执行人:杨传波,男,1976年12月1日生,汉族,住泸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泸县人民法院(2015泸泸民初字第291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欠款1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传波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5000.00元,冻结时间为12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毓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