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1民再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陈海军、夏志军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陈海军,夏志军,倪燕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1民再7号原审原告:陈海军,男,197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原审被告:夏志军,男,1980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原审被告:倪燕平,女,198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两原审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琴玲,浙江好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原告陈海军与原审被告夏志军、倪燕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作出(2016)浙0111民初10733号民事判决。2017年7月4日本院作出(2017)浙0111民监3号民事裁定,依职权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审原告陈海军于2017年7月26日以原审被告夏志军、倪燕平身份信息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审原告陈海军撤回原审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审原告陈海军撤回起诉;二、撤销本院(2016)浙0111民初10733号民事判决。原审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审原告陈海军负担。审判长 杜 强审判员 韩 辉审判员 章小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 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