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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民辖终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广西璞矩农机销售有限公司、华创机器人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民辖终3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璞矩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科园大道58号综合楼三楼303号。法定代表人:蓝森宝,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创机器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滨海经济开发区海惠路以东新海大街以北。法定代表人:王俊明,总经理。原审被告:蓝森宝,男,1980年6月3日生,汉族,住广西贵港市港南区。原审被告:梁辛娟,女,成年,汉族,住广西贵港市港南区。上诉人广西璞矩农机销售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2016)鲁0704民初151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广西璞矩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住所地为南宁市科园大道58号综合楼三楼303号,案件诉讼材料的邮寄地址也是该西乡塘区地址,本案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作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合同签订地点载明为“潍坊市坊子区”的《对账还款协议书》第八条第二项约定发生纠纷“任何一方应向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管辖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约定有效。依据该约定,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卢卫国审判员  张国良审判员  王 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