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4执29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8-01
案件名称
肇庆市新顺兴陶瓷有限公司与佛山市联瓷陶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肇庆市新顺兴陶瓷有限公司,佛山市联瓷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0604执299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肇庆市新顺兴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德庆县悦城镇新型建材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26692495656C。 法定代表人蔡丰锦。 被执行人佛山市联瓷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华夏陶瓷博览城陶南路八座11-14号铺位,营业执照注册号440602000274454。 法定代表人冼国玲。 关于肇庆市新顺兴陶瓷有限公司诉佛山市联瓷陶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4民初117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佛山市联瓷陶瓷有限公司应向肇庆市新顺兴陶瓷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50000元及利息(计算方法:本金150000元,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标准,从2015年9月18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本案受理费1735元,因佛山市联瓷陶瓷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肇庆市新顺兴陶瓷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金融、房管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均无发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粤0604执299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永嘉 审判员 陈文戈 审判员 秦绪刚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毛晓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