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804执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庞某1、庞某2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某1,庞某2,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804执121号申请执行人庞某1,女,1968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港北区。被执行人庞某2,女,197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覃塘区。被执行人李某,男,196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覃塘镇。本院在执行庞某1与庞某2、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除被执行人的房地产已另案评估拍卖中外,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2017)桂0804执121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献初审判员 廖坚贵审判员 周务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子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