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11民初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与金华、陈细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金华,陈细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11民初265号原告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桂林市漓江路49号。法定代表人阳东升,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革氽,该行城南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阳征才,该行城南支行职员。被告金华,男,196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桂林市象山区。被告陈细娥,女,1966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金华、陈细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欧阳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泓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