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1民初6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谢培兴、谢瑞珍等与曾素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培兴,谢瑞珍,曾素珠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6343号原告:谢培兴,男,194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原告:谢瑞珍,女,194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台商投资区。被告:曾素珠,女,197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原告谢培兴、谢瑞珍与被告曾素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培兴、谢瑞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谢培兴、谢瑞珍负担。审判员 赵清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蔡少萍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