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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刑初1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陈远银抢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远银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972刑初1385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远银,曾用名陈小钱,男,199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富宁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富宁县。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17年3月3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逮捕。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诉刑诉〔2017〕12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远银犯抢夺罪,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爱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远银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31日20时许,被告人陈远银窜至东莞市大岭山镇大片美井前一街XXX超市,见被害人王某在玩手机,遂趁王不注意,抢走其苹果7Plus手机1部(价值5578.2元)。得手后,陈远银在逃离过程中摔伤左脚,被辅警队员抓获。破案后,已起回上述手机发还被害人。以上事实,被告人陈远银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确认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远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远银犯抢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本案的量刑问题。被告人陈远银的犯罪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其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还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陈远银判处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合理有据,符合本案实际,被告人亦无异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远银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7年3月31日起至2017年10月30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宋云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