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刑更9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罪犯曹凤连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曹凤连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刑更907号罪犯曹凤连,女,1974年11月14日生,汉族,吉林省榆树市人,小学毕业,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服刑。本院于2009年6月11日作出(2009)长刑一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曹凤连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人民币94668元。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7日作出(2009)吉刑三核字第62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宣判后即交付执行。2010年10月24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吉高法刑执字第619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为无期徒刑;2014年1月8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吉刑减执字第10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曹凤连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同意执行机关建议。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7月7日15时许,被告人曹凤连自称,因来其家中玩耍的邻居家女孩马宏欢(殁年6岁)说其头发吓人像魔鬼而产生杀人之念,曹凤连用手掐、用毛巾勒马宏欢颈部后,用锤子击打马宏欢头部、胸部等部位将马宏欢杀死。经法医鉴定,马宏欢系颅脑损伤、机械性窒息死亡。该犯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二监区参加平布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获得表扬4次。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曹凤连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曹凤连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32年5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缃凡审 判 员 庞好爽代理审判员 沈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逄中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