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5执17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杨东多、陈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东多,陈俊,朱正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1750号申请执行人:杨东多,女,197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陈俊,女,1970年5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定远县,现住安徽省定远县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朱正霞,女,196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在执行杨东多与陈俊、朱正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27日向陈俊、朱正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诉讼费1150元及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陈俊、朱正霞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陈俊存款12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汇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季红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