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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行终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德州致冠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德州致冠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14行终68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德州致冠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蒙山路以东。法定代表人:王蕊,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欢,山东弘正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德州致冠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因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不服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2017)鲁1403行初2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德州致冠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立案受理。事实与理由:因错误登记使上诉人的债权无法实现,上诉人作为受害人有权提起诉讼。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本案中,德州致冠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涉诉行政行为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具备提起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应予纠正。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2017)鲁1403行初22号行政裁定;二、本案指令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延军审判员  吴东锋审判员  郝全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 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