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2民终4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李宝同与北京东方宏业家具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宝同,北京东方宏业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民终46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宝同,男,196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春玉,北京若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东方宏业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大生庄村委会西侧200米。法定代表人:杨荣贵,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绍华,男,北京东方宏业家具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增国,山东胜券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宝同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东方宏业家具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5民初4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对涉案喆啡酒店项目家具是否存在二次增项及增项的数量及单价等基本事实未查清,应在重审中进一步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5民初46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李宝同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991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石 东审 判 员 闫 飞审 判 员 张 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吕小彤书 记 员 杨 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