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03执930号之七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黄稳山、淮北市华航物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稳山,淮北市华航物资有限公司,淮北中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华森商贸有限公司,许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603执930号之七申请执行人:黄稳山,男,196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户籍地广州市东山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执行人:淮北市华航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凤凰山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许崇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淮北中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凤凰山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潘峰,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华森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法定代表人:许建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许建军,男,197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淮北中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申请执行人黄稳山与被执行人淮北市华航物资有限公司、淮北中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华森商贸有限公司、许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作出(2015)相民保字第0028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安徽华森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淮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股权。执行中,本院于2016年8月9日以(2016)皖0603执930号执行裁定书,续行冻结安徽华森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XXXX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股权、其他投资收益。经依法评估、拍卖,一次拍卖流拍,经申请人申请,本院裁定将前述股权交与申请执行人以物抵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安徽华森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XXXX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股权、其他投资收益的冻结。本裁定送达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徐继东代理审判员 吴邦海代理审判员 毛献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衬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