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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302民督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分行与被申请人刘嘉申请支付令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分行,刘嘉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晋0302民督25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分行。负责人张雪梅,行长。委托代理人朱长海,男,1963年出生,汉族,住本市。被申请人刘嘉,女,1985年出生,汉族,住本市。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分行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分行称,被申请人刘嘉于2014年3月将在申请人处办理的牡丹卡临时调额,借款10万元,于2016年2月25日逾期,至2017年6月9日仍欠款66408.74元未归还。经申请人多次催要未果,现请求人民法院督令被申请人归还欠款66408.74元。申请人提供了中国工商银行购车分期付款业务申请书、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卡信用额度调整审批表、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卡办理申请书、信用卡交易明细作为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分行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刘嘉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分行欠款66408.74元。申请费487元由被申请人刘嘉负担。被申请人刘嘉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贾常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温灵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