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1民初3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大方县龙厦机械经营部与李文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方县龙厦机械经营部,李文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1民初3208号原告:大方县龙厦机械经营部,住所地贵州省大方县顺德街道办事处白石村交通组。诉讼代表人:伍三秀,该经营部经营者。委托代理人:伍永彪(特别授权),男,1972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上杭县。系伍三秀丈夫。被告:李文凯,男,1987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原告大方县龙厦机械经营部诉被告李文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大方县龙厦机械经营部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方县龙厦机械经营部申请撤诉,未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方县龙厦机械经营部撤诉。案件受理费1038.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大方县龙厦机械经营部负担。审判员 刘昌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福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