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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1民初3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大方县龙厦机械经营部与李文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方县龙厦机械经营部,李文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1民初3208号原告:大方县龙厦机械经营部,住所地贵州省大方县顺德街道办事处白石村交通组。诉讼代表人:伍三秀,该经营部经营者。委托代理人:伍永彪(特别授权),男,1972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上杭县。系伍三秀丈夫。被告:李文凯,男,1987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原告大方县龙厦机械经营部诉被告李文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大方县龙厦机械经营部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方县龙厦机械经营部申请撤诉,未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方县龙厦机械经营部撤诉。案件受理费1038.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大方县龙厦机械经营部负担。审判员  刘昌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福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