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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82民初1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深州市顺兴大街春纪日化店、北京仟亿仁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州市顺兴大街春纪日化店,北京仟亿仁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刘少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82民初1399号申请人:深州市顺兴大街春纪日化店,住所地:深州市顺兴大街育龙湾门店****号。经营者:张慧,女,198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深州市。被申请人:北京仟亿仁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6号3号楼1单元11层1101-A51(园区)。法定代表人:刘少健,经理。被申请人:刘少健,男,现住北京市丰台区.申请人深州市顺兴大街春纪日化店与被告北京仟亿仁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深州市顺兴大街春纪日化店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二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20000元进行冻结,冻结期限暂为1年,并向法院提供20000元现金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仟亿仁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刘少健名下银行存款20000元,冻结期限自2017年7月28日至2018年7月27日止。案件申请费210元,由二被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曹红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石艺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