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725执561号之八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晋中市寿阳利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亮、苏晨芳、张桂龙、李风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晋中市寿阳利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李亮,苏晨芳,张桂龙,李风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725执561号之八申请执行人晋中市寿阳利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寿阳县府西街**号。法定代表人:贾元耀,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李亮,男,1980年8月5日生,山西省寿阳县人。被执行人苏晨芳,女,1978年4月21日生,汉族,山西省寿阳县人。被执行人张桂龙,男,1965年8月3日生,山西省寿阳县人。被执行人李风卿,女,1970年3月10日生,山西省寿阳县人。申请执行人晋中市寿阳利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亮、苏晨芳、张桂龙、李风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6)晋0725民初896号民事判决书业已生效,但被执行人李亮、苏晨芳、张桂龙、李风卿并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晋中市寿阳利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并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亮在中国农业银行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亮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国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小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