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421民初1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贾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靖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
全文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421民初1398号原告:贾某。住靖远县。被告张某。住靖远县。原告贾某诉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万生业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某、被告张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贾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欠款40000元。事实和理由:2007年10月被告通过被告亲戚杨耀东第一次在原告处借了20000元;2008年被告出车,当时被告没有钱,又向原告借了10000元,约定利息3%。被告一直没有还钱,2014年的时候,本金利息合计50000元,被告说车没跑好,被告给原告出具了40000元的借条,当时约定每年年底给10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拒绝偿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法提起诉讼。被告张某辩称,原告所述部分不属实,2007年原告说被告通过杨耀东借款20000元属实,2008年被告直接向原告借款10000元,约定利息3%属实。2010年到2011年之间我给原告还了10000元。当时通过杨耀东借的钱20000元,条子是被告出的,但是钱是杨耀东拿走的。杨耀东要还钱,被告和杨耀东是亲戚,被告就帮他打了这个条子,在这之后我还给原告还了4000元。原告说的被告在2014年出具的条子,是被告当时出了事故,被告没有能力还,原告就和被告商量写了这个条子,说让被告慢慢偿还。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被告要求法庭不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7年被告通过别人向原告借款20000元,2008年被告又向原告借款10000元,双方约定利息3%,2014年之前被告清偿了部分款,2014年1月2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40000元的借条。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形成的是借贷关系,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本案原告要求被告清偿借款,但被告提出原告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实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情形,被告的辩述应予采信,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贾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贾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万生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