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801民初字3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毛黎明、马丽瑛与何福锁、唐芳兰恢复原状纠纷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黎明,马丽瑛,何福锁,唐芳兰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801民初字3178号原告:毛黎明,男,汉族,1965年8月24日出生,个体,住库尔勒市。原告:马丽瑛,女,汉族,1971年11月27日出生,个体,住址同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武,新疆纪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福锁,男,汉族,1966年2月12日出生,个体,住库尔勒市。被告:唐芳兰,女,汉族,1968年7月17日出生,个体,住址同上。原告毛黎明、马丽瑛诉被告何福锁、唐芳兰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毛黎明、马丽瑛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黎明、马丽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毛黎明、马丽瑛负担。审判员 张剑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孟 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