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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21民初20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王立国与赵海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国,赵海洋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121民初2026号原告:王立国,厨师,现住呼和浩特市。被告:赵海洋,个体。原告王立国诉被告赵海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立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7年1-7月份工资共计912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2016年12月原告在被告所开的摩登烧烤店上班,2017年2月13日被告关闭店面,解雇店内所有员工,欠原告1-2月工资共计9120元,当时承诺3月份全部还清,可直至今日被告仍没有答复,故诉至法院。被告赵海洋未提交答辩状。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2月原告在被告所开的摩登烧烤店上班,截止2017年6月被告欠原告工资共计8000元,当时承诺2017年6月30日前一次性全部支付。可直至今日被告仍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本院认为,被告赵海军欠原告工资8000元,事实清楚,并且有欠条为证,故本院予以认可。被告未按时给付原告工资款,应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海洋给付原告王立国工资8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赵海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权利人应于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持本判决书向本院书面申请执行,逾期则不予受理。审判员  刘俊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芦 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