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3民初89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戴全与曾晶肖爱萍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全,曾晶,肖爱萍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8987号原告戴全,男,汉族,1963年09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鱼洞巴县大道。被告曾晶,女,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龙洲大道16号。被告肖爱萍,女,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龙洲大道16号。本院在审理戴全与曾晶,肖爱萍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戴全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戴全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全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 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龚秋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