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3执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许立某终结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某某,许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3执372号申请执行人许某某,女,200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古槐镇钟楼居委会。法定代理人王小某,女,196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古槐镇钟楼居委会。系申请执行人许静茹之母。被执行人许立某,男,197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古槐镇永乐居委会。关于许静茹申请执行许立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我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许某某表示愿与被执行人私下和解,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撤销对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723执37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国勇审判员 李 峰审判员 彭 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闫 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