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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3执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许立某终结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某某,许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3执372号申请执行人许某某,女,200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古槐镇钟楼居委会。法定代理人王小某,女,196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古槐镇钟楼居委会。系申请执行人许静茹之母。被执行人许立某,男,197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古槐镇永乐居委会。关于许静茹申请执行许立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我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许某某表示愿与被执行人私下和解,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撤销对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723执37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国勇审判员  李 峰审判员  彭 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闫 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