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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7民初8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SMC(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上海索鲁馨自动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SMC(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索鲁馨自动化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7民初8182号原告:SMC(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负责人:赵彤,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寅霄。被告:上海索鲁馨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叶政德,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德芸。原告SMC(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上海索鲁馨自动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波独任审判,并于2017年7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寅霄,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德芸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SMC(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付原告货款人民币44,624.71元(以下币种同)。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6年签订了一系列购销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气动元件,合同总金额为66,194.98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交付义务,而被告未能付清全部款项。2016年9月18日发出的对账函中,原告主张欠款总额为87,805.41元,被告盖章认可,但至今只回款43,180.70元,尚欠44,624.71元。原告经多次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支持其诉讼请求。被告上海索鲁馨自动化有限公司辩称:双方确实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对于欠款金额没有异议,但暂时无力偿还。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自2014年开始进行交易,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签订过多份购销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通过物流送货,并开具相应金额的增值税发票给被告,被告也已签收。2016年9月18日,被告通过电子邮件向原告出具《应付款排款计划》,确认尚欠原告货款总金额为87,805.41元,并承诺于2016年10月10日前偿付43,180.70元,于11月20日前偿付29,080.40元,于12月25日前偿付15,544.23元。付款计划出具后,被告仅偿付货款43,180.70元。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购销合同、送货签收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付款计划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原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被告尚欠货款44,624.71元的事实,被告对此亦无异议,且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货款,故原告主张被告偿付货款44,624.71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上海索鲁馨自动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SMC(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货款人民币44,624.71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1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58元,由被告上海索鲁馨自动化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屠莉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