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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6执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马永宁与李俊锋、孙根辉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甘1026执421号申请执行人马永宁,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俊锋,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孙根辉,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宁县人民法院(2016)甘1026民初2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孙根辉主动履行了判决所确定的全部义务,被执行人李俊锋拒不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对被执行人李俊锋以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予以司法拘留,在拘留期间被执行人李俊锋履行了判决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宁县人民法院(2016)甘1026民初2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本院认为:在执行宁县人民法院(2016)甘1026民初20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被执行人孙根辉主动履行了判决所确定的全部义务,被执行人李俊锋拒不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对被执行人李俊锋以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予以司法拘留,在拘留期间被执行人李俊锋履行了判决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宁县人民法院(2016)甘1026民初2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宁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甘1026民初2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