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9民初119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德学与杭州稞稞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学,杭州稞稞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11983号原告:王德学,男,196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被告:杭州稞稞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58320615N,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戴村镇枫桥村。法定代表人:林海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德学诉被告杭州稞稞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王德学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稞稞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德学撤回对杭州稞稞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王德学负担,予以免收。审判员 朱建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蒋嘉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