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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4民初5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梁如堂与卢卫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如堂,卢卫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4民初5440号原告:梁如堂,男,195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被告:卢卫国,男,197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如堂与被告卢卫国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如堂申请撤回起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如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20元,减半收取1610元,由原告梁如堂负担。审 判 员 张凯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张莹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