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4民初5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梁如堂与卢卫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如堂,卢卫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4民初5440号原告:梁如堂,男,195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被告:卢卫国,男,197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如堂与被告卢卫国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如堂申请撤回起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如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20元,减半收取1610元,由原告梁如堂负担。审 判 员 张凯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张莹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