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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民终2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南维林与刘晓东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维林,刘晓东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1民终278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南维林,住呼和浩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寓婷,内蒙古陀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晓东,住呼和浩特市。现住呼和浩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鑫,内蒙古启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南维林因与被上诉人刘晓东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7)内0102民初3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上诉人南维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7)内0102民初396号民事判决;二、准许南维林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南维林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南维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贾 慧 芳审判员 郭 籽 良审判员 徐 晓 凡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呼和满都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