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02民初18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贵州笑哈哈商贸物流城有限公司与何川黔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笑哈哈商贸物流城有限公司,何川黔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02民初1878号原告:贵州笑哈哈商贸物流城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清水花园*栋。法定代表人:吴国俊,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冉军伟,贵州乾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用兵,贵州乾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川黔,男,1985年7月3日出生,住铜仁市碧江区。原告贵州笑哈哈商贸物流城有限公司与被告何川黔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贵州笑哈哈商贸物流城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贵州笑哈哈商贸物流城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杨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丁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