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31财保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贾海民、李延平申请保全案件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贾海民,李延平
案由
申请保全案件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31财保21号申请人:贾海民,男,194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鸡泽县。委托代理人:贾海贤,男,194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鸡泽县(系贾海民弟弟)。被申请人:李延平,男,1976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鸡泽县(系冀D×××××号轻型普通货车驾驶人)。贾海民与李延平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作出(2017)冀0431财保10号民事裁定,查封李延平驾驶的交通事故车辆冀D×××××号轻型普通货车。后李延平提供了担保申请解除了对该车的查封。现贾海民以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已经本院判决解决,并已得到赔偿款为由,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李延平财产的保全措施。案件申请费120元,由李延平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 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廖静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