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903执2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执行通知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浙0903执2208号浙江舟山普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潮红、张朝科:申请执行人浙江舟山普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胡潮红、张朝科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执行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浙0903民特72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40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拍卖成交了被执行人张朝科名下位于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莲丰公寓203室房屋,成交价为700000元。申请执行人为上述房屋抵押权人,优先受偿本息共计457908元,并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结案证明。至此,本院认为本案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