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3民初39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成志杰、王玉侠与郑秀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志杰,王玉侠,郑秀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3民初3935号原告:成志杰,男,1964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开鲁县。原告:王玉侠,女,196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郑秀如,女,1968年7月2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成志杰、王玉侠与被告郑秀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成志杰、王玉侠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成志杰、王玉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0.00元,减半收取210.00元,由原告成志杰、王玉侠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杨庆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丽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