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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03民初4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殷光兴与江明、潘珍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光兴,江明,潘珍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3民初4485号原告:殷光兴,男,1962年8月20日出生。被告:江明,男,1966年9月2日出生。被告:潘珍珍,女,1991年5月1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殷光兴诉被告江明、潘珍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殷光兴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李洛伟审判员  吕宏海陪审员  戴继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绍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