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03民初4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殷光兴与江明、潘珍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光兴,江明,潘珍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3民初4485号原告:殷光兴,男,1962年8月20日出生。被告:江明,男,1966年9月2日出生。被告:潘珍珍,女,1991年5月1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殷光兴诉被告江明、潘珍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殷光兴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李洛伟审判员 吕宏海陪审员 戴继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绍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