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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81民初3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王希斌与王希宝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希斌,王希宝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81民初3802号原告王希斌,男,生于1956年5月12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被告王希宝,男,生于1971年12月28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卢明洲,山东洞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希斌与被告王希宝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希斌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经审查无规避法律的事由及行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希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9元,减半收取310元,由原告王希斌负担。审判员  李广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乔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