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2民终1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广东丰菱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何其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东丰菱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何其枢,游舜尧,陆肇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民终13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丰菱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建设三路**号江山大厦*楼。组织机构代码:74174688-9。法定代表人:陆肇文。委托代理人:陈洪娣,该公司办公室主任。被上诉人:何其枢,男,1988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德庆县。原审被告:游舜尧,男,197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原审被告:陆肇文,男,197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上诉人广东丰菱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何其枢、原审被告游舜尧、陆肇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2016)粤1226民初4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广东丰菱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提出上诉后,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1日向其发出《预交上诉费通知书》,要求其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0850元。2016年11月12日,上诉人广东丰菱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收到该通知书,但其没有在指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广东丰菱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应于2016年11月19日前交纳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850元,但其没有交纳,依法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广东丰菱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罗静芳审 判 员 周向京代理审判员 黄耀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梁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