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7执2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许德芳与泰州市建国节能光源有限公司、惠建国等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德芳,惠建国,侯菊华,泰州市建国节能光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7执2169号申请执行人:许德芳,女,195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姜堰市。被执行人:惠建国,男,1952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被执行人:侯菊华,女,195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被执行人:泰州市建国节能光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姜堰市。法定代表人惠玲琳。关于许德芳与惠建国、侯菊华、泰州市建国节能光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5)普民二(商)初字第9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惠建国、侯菊华、泰州市建国节能光源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支付人民币105779元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向相关职能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情况,原审系缺席判决,两被执行人涉案众多,在另案执行中已查控其养老金账户,现侯菊华因病去世已注销户籍,被执行人惠建国名下除另案在先查控的房产及养老金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的登记记录。现本院轮候查控上述财产。根据规定,轮候查控无财产处置权,且申请人非房产的抵押权人,尚不具备处置共有房产的条件,申请人可在房产处置后申请参与分配,另养老金系按月发放,账户余额不足以一次性付清全款,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以上事实有本院执行调查材料等为证。鉴于上述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沪0107执2169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就本案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 晔审 判 员 戚润华代理审判员 张 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潘文君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