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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0民初59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0

案件名称

天津市中达石化有限责任公司与天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中达石化有限责任公司,天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5996号原告:天津市中达石化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4239018149D),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王顶堤园荫北里9号楼底商。法定代表人:李树革,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荣,女,该公司会计。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彤,男,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天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724488101R),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津塘公路398号。法定代表人:姜辉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欣艳,女,该公司法务室科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伟,男,该公司机械动力部科员。原告天津市中达石化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天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原告天津市中达石化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中达石化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4元,由原告天津市中达石化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马连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文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