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01执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王占权与罗鑫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占权,罗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201执573号申请执行人王占权,男,195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兴安蒙阿尔山市。被执行人罗鑫,女,1986年4月19日出生,汉族,现羁押于乌兰浩特市看守所。本院在执行王占权与罗鑫责令退赔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罗鑫存款、房产、车辆,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罗鑫暂无履行能力。现申请执行人王占权未受偿金额为1200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 煜审判员 苏 日审判员 王媛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青山 来源:百度“”